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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胎生育证办事指南

发布时间:2023-08-06 05:42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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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事项依据 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办理条件 一、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;二、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;三、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、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

事项依据 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

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

办理条件

一、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;

二、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;

三、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、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。

申请领取《再生一胎生育证》的夫妻必须符合《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,并且达到规定的生育间隔期限。

申办材料结婚证、户口簿和经村(居)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《一胎生育申请、审批表》

办理程序

一、领取表格。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委会领取《一胎生育申请、审批表》。

二、填表、核实。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,签上姓名,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(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),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(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、居民委员会)核实。双方所在单位或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(居)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,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,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,以明确责任。

三、审批与发放。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、户口簿和经村(居)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《一胎生育申请、审批表》到一方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《一胎生育证》,其中,属于“婚后五年未怀孕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、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”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、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。

受理《一胎生育证》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(居)民委员会核实的《一胎生育申请、审批表》后,由该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入《一胎生育申请、审批表》中,同时签名,加盖公章。对审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《一胎生育证》的,由经办人填写《一胎生育证》,贴上女方照片,签上经办人姓名,加盖钢印(没有配置钢印的,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)和骑缝公章,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。

在审批过程中,对情况不够清楚的,应进一步核实,再进行审批。

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

收费标准 免费

承办机构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

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均可办理

联系方式 咨询当地计生办

监督电话 07016280830